國家發改委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制度作出重大調整
近日,國家發改委對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問題作出調整,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發布了發改辦價格[2003]857號文件,對于計價格[2002]1980號文件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》進行修訂。
根據計價格[2002]1980號文件的規定:"實行由中標人付費的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服務,可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,至2004年1月1日統一執行委托人付費",此規定出臺以后,在招投標領域引起了很大反響。招投標代理活動自從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出臺以后,招標中介機構發展迅猛,全國各級招標代理機構已超過2000多家。但是在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時,仍然沿用向中標人收取中標服務費的方式,主要是由于項目前期各項費用中未包含招標代理委托服務費用項目,所以,在實踐中推行由委托方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用的規定存在一定困難。
國家發改委通過廣泛征求各方意見,決定對于計價格[2002]1980號文件進行調整,依據發改辦價格[2003]857號通知規定:將"實行由中標人付費的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服務"的相關內容刪除;將《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十條中"招標代理服務實行",修改為"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,招標人、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,從其約定"。
這次調整促進了招標代理活動的健康發展,使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制度更加符合市場的運作模式,對于中國招標代理事業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。